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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81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叶应棕、吴慧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应棕,吴慧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81民初195号被告:叶应棕,男,195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晓韬,龙泉市剑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晓弘,龙泉市剑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慧华,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发根,男,系被告父亲。原告叶应棕诉被告吴慧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叶应棕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应棕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应棕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叶应棕负担。审 判 员 蒋陈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季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