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181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叶应棕、吴慧华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应棕,吴慧华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81民初195号被告:叶应棕,男,195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晓韬,龙泉市剑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项晓弘,龙泉市剑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慧华,男,1981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龙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发根,男,系被告父亲。原告叶应棕诉被告吴慧华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受理。原告叶应棕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叶应棕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叶应棕撤诉。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叶应棕负担。审 判 员 蒋陈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季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