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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3执4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斯雪维、毕严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雪维,毕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3执4182号申请执行人:斯雪维,女,1966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奉化区。被执行人:毕严红,女,1975年1月19日出生,汉族,教师,户籍所在地为宁波市奉化区,现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斯雪维与被执行人毕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明,被执行人毕严红现就职于宁波市奉化区城北中学,其自愿将工资收入全部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斯雪维,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斯雪维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暂不对被执行人毕严红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7年4月25日,被执行人毕严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斯雪维借款本金1135000元及相应利息,本案受理费8250元、执行申请费13832.5元由被执行人毕严红负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仇飞龙审判员  宣小虎审判员  蒋伟琦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梅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