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722执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庆田与被执行人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庆田,王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722执794号申请执行人周庆田,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被执行人王辉,男,1968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汉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庆田与被执行人王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手段,未发现被执行人王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 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曾润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