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10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雷红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红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10民初626号起诉人:雷红斌,男,197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谷县胡村镇沙沟村旧砖厂街**号。委托诉讼代理人:闫涛,山西世锦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收到起诉人雷红斌的起诉状。起诉人诉称,起诉人与被起诉人山西晋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分期付款购车合同,被起诉人委托太谷汇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起诉人代收分期购车款,还款至2016年3月5日,因太谷汇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未将2016年1月-3月的分期购车款支付被起诉人,被起诉人于2016年3月5日将×××号车辆扣押至今,并强迫原告支付5000元扣车款。因起诉人一直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被起诉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现起诉人诉来法院要求依法判令被起诉人返还其非法扣押的车辆×××号及原告支付的5000元扣车款;依法判令被起诉人赔偿起诉人2016年3月6日至实际返还车辆之日的停运损失,标准按1200元/日计算,截止起诉之日主张474000元;判令被起诉人承担全部的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诉争车辆登记所有人为祁县东昇运输有限公司,被起诉人下达的扣车单以及起诉人提供的其他诉讼材料中均无法显示起诉人系诉争车辆的实际合法占有人,起诉人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案件受理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起诉人雷红斌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娟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惠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