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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刑初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梅章勇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章勇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20刑初122号公诉机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梅章勇,男,1985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重庆市璧山区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璧山区。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年12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监视居住,2017年3月9日被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2017年4月25日经本院决定,由重庆市璧山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璧山区看守所。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璧检刑诉[2017]1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梅章勇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瀚尹、检察官助理黄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梅章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1月期间,被告人梅章勇多次在重庆市璧山区境内盗窃监控视频电线、路灯线、工地铜块等物品,涉案金额价值人民币2712元.具体事实如下:1、20l6年11月3日24时许,被告人梅章勇在璧山区东林大道与聚金大道交汇处附近,将由浙江“警安”科技有限公司管理的该路段一处人行道井盖下,一条长约50米的监控视频电线砸断后盗走。经重庆市璧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400元。2、2016年11月5日24时许,被告人梅章勇在璧山区璧青北路133号路灯杆处,将一条长约30米的路灯线砸断后盗走。经重庆市璧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75元。3、2016年11月6日24时许,被告人梅章勇在璧山区璧青路加油站附近,将一条长约35米的路灯线盗走。经重庆市璧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133元。4、2016年11月12日24时许,被告人梅章勇在璧山区沿河东路南段紫竹二路至紫竹三路之间路段,将由浙江“警安”科技有限公司管理的该路段两处共计长约15l米的监控视频电线盗走。经重庆市璧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线价值人民币1288元。5、2016年11月8日14时许,被告人梅章勇进入由“美全”物业公司管理的璧山区“盛源”建设工地配电房内,将配电柜内一块重约三公斤的铜块盗走。2016年11月9日24时许,梅章勇再次到该配电房内,将配电柜中的另外两块均重约三公斤的铜块盗走,2016年11月14日24时许,梅章勇第三次到该配电房内,将配电柜中剩余的三块分别重约三公斤的铜块全部盗走。经重庆市璧山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六块铜块共计价值人民币816元。2016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梅章勇抓获归案。梅章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2016年12月22日,梅章勇赔偿重庆市璧山区“美全”物业公司经济损失816元;2017年1月4日,梅章勇赔偿浙江“警安”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688元;2017年1月6日,梅章勇赔偿重庆市璧山区路灯管理所经济损失208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刑事判决书、收条、废旧金属收购治安登记表、接受物品、文件清单,电源线清单等书证;证人罗某的证言;被害人胡某、范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梅章勇的供述和辩解;涉案财物价格鉴定意见;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视听资料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梅章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梅章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梅章勇犯盗窃罪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现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梅章勇对指控事实和证据以及罪名无异议。被告人梅章勇对指控事实和证据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①被告人梅章勇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四川省双流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同年12月6日刑满释放。②被告人梅章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盗窃的事实。本院认为,被告人梅章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梅章勇犯盗窃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梅章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梅章勇到案后如实供述盗窃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梅章勇案发后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梅章勇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性,本院决定对其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梅章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因本案被押31日应折抵,即从2017年4月25日起至2017年10月24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判员  伍顶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 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