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2民初8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合江分理处与张军、牟朝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合江分理处,张军,牟朝琴,叶玉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2民初812号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合江分理处。住所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负责人:任霜叶,系分理处主任。被告:张军,男,1975年8月29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被告:牟朝琴,女,1976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告:叶玉明,男,1965年6月7日出生,汉族,村民,住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合江分理处与被告张军、牟朝琴、叶玉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合江分理处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合江分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9元,由雅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雨城支行合江分理处负担。审判员 张秀荣二〇一七年���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敏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