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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81执31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石燕芳、李淑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燕芳,李淑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181执312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石燕芳,女,1973年2月14日出生,汉族,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福建省长乐市。被执行人李淑贞,女,1971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申请执行人石燕芳与被执行人李淑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判决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2016)闽0181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石燕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淑贞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经向中国银行福清分行、建设银行福清分行、工商银行福清支行、农业银行福清市支行、福清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李淑贞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和长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李淑贞没有房屋产权档案信息。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李淑贞没有车辆档案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李淑贞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闽0181民初133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述乐执行员  郭克章执行员  谢建芳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薛秀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