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4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与被告王志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王志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4民初1204号原告:沈阳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巩志永委托代理人:柴庭羽被告:王志超原告沈阳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与被告王志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山川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康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陕霞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聪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