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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481执9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刘健生、林杰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岑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健生,林杰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481执937号申请执行人:刘健生,男,1960年2月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住湖南省东县。被执行人:林杰锋,男,1988年4月5日出生,汉族,岑溪市人,住岑溪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刘健生与被执行人林杰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林杰锋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至今没有任何履行行为,经本院采取“四查二查”措施以及到被执行人住所和其所在村委会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杰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梁 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潘昭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