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刑更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黄鹏故意杀人罪刑期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宜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鹏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5刑更24号罪犯黄鹏,男,现在湖北省宜昌监狱服刑。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5日作出(2014)鄂恩施中刑初字第00025号刑事判决,认定黄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刑期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27年9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9日将黄鹏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宜昌监狱于2017年3月20日作出(2017)鄂宜监减字第001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2017年4月5日受理后,于同日进行了公示,公示期5日内未收到异议。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宜昌监狱提出,罪犯黄鹏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在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罪犯黄鹏予以减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经审理查明,罪犯黄鹏2014年10月29日被交付执行后,在最近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获得2015年第三季度、2016年第一季度、2016年第二季度、2016年第三季度4次表扬奖励。认定的依据有:罪犯奖励审批表、同监所服刑人员证明、罪犯改造表现个人小结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监区长办公会提请减刑审核记录、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认证表、减刑假释基本条件审查表、罪犯减刑审核表、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对宜昌监狱提请减刑假释的检察意见表。本院认为,宜昌监狱提出对罪犯黄鹏予以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因黄鹏系故意杀人犯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本院依法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七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鹏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刑罚执行,即刑期自2013年9月9日起至2027年6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正强审 判 员 黄正钢代理审判员 郑桂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 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