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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9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廖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9民初323号原告:廖某,女,1973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翁源县。被告:郑某,男,1976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址:。原告廖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6日立案,原告廖某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廖某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廖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廖某负担。审判员  刘东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俏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