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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9执保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杨超、柴福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超,柴福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29执保394号申请执行人:杨超,男,汉族,1987年5月1日生,住河北省沧州市献县。被执行人:柴福亮,男,汉族,1985年8月5日生,住黑龙江省巴彦县。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作出(2017)冀0929民初182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存款18.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执行人柴福亮的银行存款18.5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执行员  李志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莎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