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民终4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龚丽、汪志斌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龚丽,汪志斌,郭爱民,汪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终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龚丽,女,196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上诉人(原审被告):汪志斌,男,1963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系龚丽丈夫。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爱民,女,1968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原审被告:汪浅,女,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系龚丽夫妇之女。上诉人龚丽、汪志斌因与被上诉人郭爱民、原审被告汪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6〕鄂06**民初10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龚丽、汪志斌申请缓交案件受理费未获批准,其在收到本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龚丽、汪志斌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贤玉审判员 刘 燕审判员 褚玉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梦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