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482民初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海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玉英,徐海涛,赵新,徐立建,徐彬,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玉英,徐海涛,赵新,徐立建,徐彬,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玉英,徐海涛,赵新,徐立建,徐彬,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陈玉英,徐海涛,赵新,徐立建,徐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民初1058号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德九职务:董事长。被告:陈玉英,女,汉族,住禹城市。被告:徐海涛,男,汉族,住禹城市。被告:赵新,男,汉族,住禹城市。被告:徐立建,男,汉族,住禹城市。被告:徐彬,男,汉族,住禹城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玉英、徐海涛、赵新、徐立建、徐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因被告徐海涛已死亡,撤销对被告徐海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徐海涛的撤诉。审判员  王其顺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文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