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5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黄文强与中国平安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何超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强,何超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5975号原告:黄文强,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何超华,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2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5624841XK。法定代表人:曹阳,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文强与被告何超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黄文强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文强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其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文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交纳200元,由原告黄文强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吴实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