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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03执恢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韦春柳、谢有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春柳,谢有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03执恢173号申请执行人韦春柳,男,1969年6月11日生,汉族,广西柳州市人,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被执行人谢有云,男,1964年10月6日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县人,无固定职业,住广西柳州市。本院在执行韦春柳与谢有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以(2015)鱼民一初字第251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谢有云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荣军路160号永意山语城26栋2单元4-1号房屋一套。现该案已和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的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条笫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扣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谢有云所有的位于广西柳州市荣军路160号永意山语城26栋2单元4-1号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豫江审判员  覃汉云审判员  谢祥兵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