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802执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戴某平、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某平,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352号申请执行人:戴某平,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生效的(2016)皖0802民初83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银行存款68190.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扣留被执行人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庆中心支公司同等价值其他财产,查封、扣押、扣留动产期限为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思尧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邓 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