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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2601执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鲍廷欢申请执行云南晟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文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廷欢,云南晟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文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601执67号申请执行人:鲍廷欢,男,1987年6月7日生,麻栗坡县人,现住麻栗坡县。委托代理人:彭天星,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陈刚,云南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云南晟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志阳,系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文山市开化中路盛阳花园2幢504室。委托代理人:陈文熙,云南(文山)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农贵友,云南(文山)华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廷欢与被执行人云南晟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云南晟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26民终87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26民终87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红旌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耿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