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821执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建新、代亚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建新,代亚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慈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8**执24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慈利县零阳镇白沙井路43号。法定代表人龙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向左平,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土家族,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住桑植县。被执行人杨建新,男,196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利县。被执行人代亚妮,女,1972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慈利县。本院在执行湖南慈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杨建新、代亚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建新、代亚妮所有的位于慈利县零阳镇环城南路58号的房产本院另案正在评估、拍卖过程中,现申请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的房产评估、拍卖后再申请参与分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春红审判员 腾振华审判员 王君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理附法律条文:《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1)申请人撤诉申请的;(1)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1)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1)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