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民初14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翼龙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岳辉、徐广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翼龙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岳辉,徐广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502民初1474号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翼龙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创业大厦A座2502室。法定代表人:吕宏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风琴,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山东鲁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岳辉,女,1980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东阿县。被告:徐广辉,男,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翼龙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聊城翼龙贷公司)诉被告岳辉、徐广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聊城翼龙贷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凤琴、王红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辉、徐广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岳辉与徐广辉系夫妻。2015年2月4日,被告岳辉因资金周转需要,通过温州翼龙贷经济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州翼龙贷公司)向贷出方郑祥秀、李楠、云芸、刘万强、孙焕伟、范存勇、耿涛、王强、潘春华、周维树、张力涛、赵龙、雷鸣峰、邵银芬、刘振堃、朱勇、贾中娥、陈国芳共计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止,借款利率为18%,并签订网络借款电子借条,被告徐广辉对上述借款知情并签字认可。后,被告岳辉仅支付了8个月利息,2015年7月、9月、2016年1月、2月应付的利息及借款本金未予偿还。温州翼龙贷公司将贷出方的债权全部收购后又转让给原告。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未予偿还。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3000元;判令被告偿还超期利息(自2016年2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及罚息(自2016年2月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判令被告承���逾期催收费500元、律师费1000元,承担诉讼费用。被告岳辉及徐广辉均未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原告对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网络借款电子借条、贷出方信息一份、借款承诺书两份;证明被告通过温州翼龙贷公司向贷出方郑祥秀、李楠、云芸等18人借款5万元的事实及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违约责任等。2、资金结算清单一份、关联关系证明函一份、贷款收费明细表一份;证明出借人通过温州翼龙贷公司支付被告5万元,其中3169元冲抵翼龙贷平台成交服务费。3、债权收购证明一份、债权转让协议一份、翼龙网络平台收购及债权转让通知手续三份、家访记录表一份;证明温州翼龙贷公司收购了出借人的债权并将该债权转让给聊城翼龙贷公司,并通知了被告。4、债权转让通知书及送达回执各一份;5、委托代理合同一份、律师费发票一张;证明��被告违约支出代理费1000元。6、温州翼龙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证明该公司合法经营项目。经审核以上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对事实确认如下:2015年2月4日,被告岳辉因资金周转需要,通过温州翼龙贷公司的网络平台向贷出方郑祥秀、李楠、云芸、刘万强、孙焕伟、范存勇、耿涛、王强、潘春华、周维树、张力涛、赵龙、雷鸣峰、邵银芬、刘振堃、朱勇、贾中娥、陈国芳借款5万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16年2月3日至止,借款年利率为18%。贷出者郑祥秀等18人作为贷出方,被告岳辉作为借入方,温州翼龙贷公司作为管理方,三方签订《网络借款电子借条》,约定,贷出方和借入方同意成立借贷关系,并由管理方提供平台化信息对接服务。由管理方负责将贷出方的款项划转至借款方开立的账户。同时对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行了明确约定,约定:借入方必须足额向管理方支付平台成交服务费;违约方应承担因违约使得其他各方产生的费用和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调查、诉讼费、律师费等;借入方每期还款的清偿顺序为逾期罚息及违约金、平台逾期催收费、拖欠的利息、拖欠的本金、正常的利息、正常的本金等。合同附加条款约定:如借款人发生逾期,贷出方可通过债权转让功能将债权进行转让,由温州翼龙贷公司对债权进行收购。被告徐广辉也在《网络借款电子借条》上签名摁印。被告岳辉、徐广辉给翼龙贷公司出具《借款承诺书》,约定,如借款人违约,应承担未还本金日万分之五的罚息、按未还本金的1%承担逾期催收费及超期借款产生的利息。2015年2月5日,翼龙贷网站扣留3169元平台成交服务费后将余款46831元付至岳辉账户。原告称,被告仅支付了8个月的借款利息,2015年7月、9月、2016年1月、2月应付的利息及借款本金未予偿还。被告逾期后本息未再偿还。2017年1月20日,温州翼龙贷网站平台向被告岳辉发出债权转让通知,同日,温州翼龙贷公司与原告聊城翼龙贷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并给被告岳辉邮寄的债权转让还款通知书。原告因诉讼支出律师代理费1000元。本院认为,温州翼龙贷公司、贷出方与被告岳辉、徐广辉签订的《网络借款电子借条》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各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网络电子借条约定的各项义务,贷出方依约将借款交付给被告岳辉,岳辉亦应按约定按时向贷出方支付利息,其未按时支付利息,构成违约。温州翼龙贷公司根据三方约定,在被告岳辉违约后收购了该笔债权,同时将该该笔债权转让给原告,并依约通过被告登记的电话号码发送了债权收购及债权转让的通知,原告取得了债权人地位。根据《网络借款电子借条》的约定及被告岳辉在《借款承诺书》中的承诺,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3000元,律师费1000元之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承担催收费用500元,但未提供相关证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自逾期之日起分别按年利率18%计算逾期利息及按日万分之五计算罚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原告主张逾期利息及罚息之和应调整为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为宜。被告徐广辉在《网络借款电子借条》���《借款承诺书》上签名,即是对该借款的认可,其应为共同借款人,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岳辉、徐广辉经本院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抗辩或提交反驳对方的证据、理由,应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对原告主张的事实和请求予以认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岳辉、徐广辉偿还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翼龙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3000元。二、被告岳辉、徐广辉偿还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翼龙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借款逾期利息及罚息(逾期利息及罚息之和,自2016年2月3日起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本判决确定还款之日止)。三、被告岳辉、徐广辉偿还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翼龙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律师费1000元。四、驳回原告聊城市东昌府区翼龙贷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三项限被告岳辉、徐广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1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书记员 金晓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