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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25执恢4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王维丽申请刘瑞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维丽,刘瑞,李玉兰,步云广,王爱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5执恢426号申请执行人王维丽,住隆化县。被执行人刘瑞,户籍地隆化县,现住隆化县。被执行人李玉兰,住所地隆化县。被执行人步云广,户籍地隆化县,现住北京市。被执行人王爱民(又名王大民),住隆化县。王维丽申请刘瑞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02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本金160000元及诉讼费3500元,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维丽与被执行人步云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步云广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140000元,申请执行人放弃剩余20000元本金及诉讼费35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隆民初字第0216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宏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