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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31执恢5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泗水县杨柳镇郭家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泗水县杨柳镇郭家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831执恢5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6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泗水县,被执行人:泗水县杨柳镇郭家庄村民委员会负责人,邱某,村支部书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泗水县杨柳镇郭家庄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泗水县杨柳镇郭家庄村民委员会已对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831民初4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祥峰审判员  丁国玲审判员  张永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