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25刑初4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中林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825刑初47号公诉机关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中林,男,1958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村居民。住天全县。2016年12月30日因涉嫌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天全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24日因涉嫌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荥经县看守所。天全县人民检察院以天检刑诉[2017]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中林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全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小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中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9月,被告人李中林在XX乡XX沟发现一头已死亡的野生动物,遂用刀将该动物的肉割下背回家中存储供食用。2016年12月29日,天全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对位于XX乡XX村X组X号被告人李中林家中进行搜查,在被告人李中林的家卧室冰箱内搜查出一袋装有31块疑似野生动物肉块的白色塑料袋。经电话通知,被告人李中林于2016年12月30日到天全县森林公安局投案。经四川农业大学生命科学院鉴定,从李中林家中搜出的肉块来自同一动物个体,该动物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扭角羚。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书证、物证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中林非法背运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扭角羚肉块到家中储存、食用的行为,应当以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中林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遂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中林对起诉书指控其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被告人李中林在XX乡XX沟发现一头已死亡的野生动物扭角羚,遂用刀将该动物的肉割下背回家,煮后存放于冰箱内供食用。2016年12月29日,天全县森林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到位于XX乡XX村X组X号被告人李中林家中进行依法搜查,在卧室一冰箱内搜查出一袋用白色塑料袋装的31块疑似野生动物肉块。经四川农业大学生命科学院鉴定,其中有7块冻肉均来自同一动物个体,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扭角羚,其余24块因煮熟透致DNA降解过度,无法确定其种类、个体和保护级别。被告人李中林于2016年12月30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天全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拣野生动物背运回家存储、食用的事实。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李中林的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搜查证、搜查笔录及照片;野生动物肉制品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被告人李中林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扣押存放说明及照片;四川农业大学生命科学院川农动鉴字[2016]第09号野生动物物种鉴定结论;搜查李中林家时的视频录像资料;证人杨某一、高某某、杨某二、李某某、仲某某、阿某某、杨某三的证言;被告人李中林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李中林在XX乡XX沟发现一头已死亡的野生动物,用刀分解后背运回家存储、食用的时间、地点、经过等情况。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中林明知自己所发现已死亡的野生动物是扭角羚,仍用刀分割并非法背运回家存储、食用。经鉴定机构依法鉴定,被告人李中林背回的野生动物肉块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扭角羚,其行为构成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天全县人民检察院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中林经电话通知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综合本案事实及被告人认罪态度等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李中林犯非法运输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二、从被告人李中林家中查获的野生动物制品31块予以追缴,由扣押保存机关依法处理。(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钰审 判 员  封玉洁人民陪审员  何向茂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睿附相关法律条文:《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刑法》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