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82民初1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灵宝市永兴农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何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灵宝市永兴农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何宏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282民初1506号原告:灵宝市永兴农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址:灵宝市车站路东。法定代表人:杨芳,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建庄,男,1956年9月29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何宏飞,男,1984年3月15日生,汉族,住灵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灵宝市永兴农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何宏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灵宝市永兴农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灵宝市永兴农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灵宝市永兴农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何宏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灵宝市永兴农化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彭贯斗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晓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