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03执43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李笃成、谭晓珏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李笃成,谭晓珏,湖北金东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03执43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胜利四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0882518193Y。负责人陈戎,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李笃成,男,1981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谭晓珏,女,1985年3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湖北金东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万达广场C栋28层032806,组织机构代码55704978-4。法定代表人翟国华,该公司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与被告李笃成、谭晓珏、湖北金东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作出的(2016)鄂0503民初15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一、李笃成、谭晓珏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偿还截止到2016年7月29日的借款本金1359999.75元,利息879.84元,本金罚息61681.24元,利息罚息38.72元,合计1422599.55元;二、李笃成、谭晓珏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偿还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1360879.59元为本金基数,按《个人贷款合同》(编号:2015年西支零贷字012600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款第1项的约定计算罚息;三、李笃成、谭晓珏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56903元;四、湖北金东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中除102172元以外的部分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以及第二、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李笃成、谭晓珏不履行本判决第一、二、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对湖北金东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立的基础保证金账号56×××17、业务保证金账户57×××11中的部分资金享有质权,即对本判决第一项中除102172元以外的部分所确定的给付义务,以及第二、三项确定的给付义务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18116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3116元,由李笃成、谭晓珏共同负担,湖北金东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带负担。因李笃成、谭晓珏、湖北金东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宜昌迈德好商贸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笃成、谭晓珏、湖北金东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向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连带偿还截止到2016年7月29日的借款本金1359999.75元,利息879.84元,本金罚息61681.24元,利息罚息38.72元,合计1422599.55元;李笃成、谭晓珏、湖北金东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连带偿还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1360879.59元为本金基数,按《个人贷款合同》(编号:2015年西支零贷字012600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款第1项的约定计算罚息;李笃成、谭晓珏、湖北金东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带向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分行支付律师代理费56903元;李笃成、谭晓珏、湖北金东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连带承担案件受理费18116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7426.19元,以上共计1520044.74元。另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479502.5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笃成、谭晓珏、湖北金东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0044.74元,或者扣留、提取其相同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二、被执行人李笃成、谭晓珏、湖北金东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支付自2016年7月30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以1360879.59元为本金基数,按《个人贷款合同》(编号:2015年西支零贷字0126001号)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款第1项的约定计算的罚息三、、被执行人李笃成、谭晓珏、湖北金东山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2017年1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479502.5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若查封、扣押财产,被执行人必须于财产查封、扣押后三日内自觉履行上述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朱俊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何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