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6执异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王某与车某、王某等民事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翁牛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车某,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内蒙古自治区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7)内0426执异45号案外人杨某,女,1971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车某,女,1990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王某,女,196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高某,女,196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第三人车某,男,1986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翁牛特旗。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车某、王某、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案外人杨彩霞对本院依法作出的(2016)内0426执1322号执行裁定书查封第三人车宏彬名下的×××号轿车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称,2014年5月22日,我从第三人手中购买了其名下的×××号轿车,并当时交付于我。2016年4月26日,该车经由博安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给李楠楠使用,在此期间,第三人将该车借走,并将该车在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局为被执行人车艳红进行了担保。涉案车辆已经由第三人出售给案外人,故申请依法撤销(2016)内0426执1322号执行裁定书。申请执行人王淑丽未进行答辩。被执行人车红艳、王秀云、高丽华未进行答辩。第三人车宏彬未进行答辩。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王淑丽与被执行人车红艳、王秀云、高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车宏彬以涉案车辆为被执行人车红艳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4月7日作出(2016)内0426执1322号执行裁定书,将担保人车宏彬名下的×××号轿车予以查封。案外人认为涉案查封的车辆已归其所有为由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2014年5月22日,案外人从第三人手中购买了其名下的×××号轿车,并于当日交付。2016年4月26日,该车经由博安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给李楠楠使用,在此期间,第三人将该车借走,并将该车在翁牛特旗人民法院执行局为被执行人车红艳进行了担保。本院认为,根据案外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涉案的车辆已经由由案外人购买的事实。故案外人要求中止执行(2016)内0426执1322号执行裁定书的异议申请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撤销2016)内0426执1322号执行裁定书。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审判长梁树臣审判员孙士林审判员张丽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周晓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