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1424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某、潘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4执25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大新县。被执行人:潘某,女,1984年10月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大新县。本院在执行赵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赵某支付2016年5月至2016年10月的子女抚养费72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未发���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石峰审判员 黄贤山审判员 梁攀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