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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424执2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赵某、潘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424执250号申请执行人:赵某,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大新县。被执行人:潘某,女,1984年10月7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大新县。本院在执行赵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潘某发出执行通知书,限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赵某支付2016年5月至2016年10月的子女抚养费7200元,并负担案件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经查,未发���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韦石峰审判员  黄贤山审判员  梁攀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 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