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82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李雪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克石市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李雪艳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782民初274号原告:牙克石市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法定代表人:刘宁,经理。被告:李雪艳,女,197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牙克石市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雪艳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牙克石市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宁,被告李雪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牙克石市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费、污物清掏费、二级生活垃圾清运费、违约金,合计7630.24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和理由:被告的1个住宅楼在原告物业服务区域。2011年6月21日,原被告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原告按照协议提供服务、履行义务,同时根据相关文件规定收取物业服务费、污物清掏费、二级生活垃圾清运费。被告自2013年6月2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共拖欠物业费3568.01元,违约金4062.23元。原告多次收取,被告以种种理由拒不给付,给原告的正常经营造成极大影响。被告李雪艳辩称,被告房子在交付使用装修时,因施工方住楼上造成房屋漏水,至今没有解决;屋内地面未抹平,卫生间和厨房没有排风孔,至今未联通网络有线等;楼下挂的牌匾对被告房屋墙体造成了裂纹,开发商至今未处理;门前的栅栏、过道的卫生没人处理;楼下的商户把上楼梯口用大牌匾堵死了,以至于来找被告的人都找不到入口;每年3月下旬到现在,暖气都是凉的。以上问题物业公司和开发商互相推诿未处理,综上所述,原告没有给被告提供任何服务,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有争议的事实,本院认定如下:1.关于原告是否提供了相应服务及被告李雪艳是否欠付原告物业服务费费及具体数额,原告提供证据为收费许可证、物业服务合同及承诺书、物业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欠费明细、催缴欠款通知书,证明原告属于合法经营,收费标准物业服务费按每平方米0.76元、清掏费按每平方米0.1元、垃圾清运费每户每月10元计算及被告欠费明细。2.呼伦贝尔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呼筑建字30号批复文件,证明被告所述房屋质量问题,物业公司协调了相关单位并已上报主管部门。被告李雪艳对上述证据无异议,认为原告没有提供物业服务,存在的问题至今没有解决。本院认为,上述证据真实有效,故予以采信,该证据中可证实污水井存在存水严重,导致污水倒灌地下室及屋面漏雨导致业主室内墙皮脱落,原告未能及时处理属物业服务不到位。被告李雪艳房屋在原告服务的小区,欠原告2013年6月2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共拖欠物业费3568.01元属实。本院认为,原告具有物业服务资质,被告李雪艳的房屋在原告服务的小区内,欠原告物业费、清掏费及二次垃圾转运费共计3568.01元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被告应及时交纳物业费用。原告作为物业服务单位,有义务消除排水隐患及屋面漏雨问题,因原告物业服务不到位,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物业服务费、清掏费、二次垃圾转运费等共计3568.01元,结合本案案情,由被告承担3568.01元的70%即2497.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违约金4062.23元,虽然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第七章第三十一条中约定了逾期按3‰/天计算支付违约金,本院认为,因原告没有及时消除排水隐患及屋面漏雨等问题,属于物业服务不到位,被告不应支付逾期违约金,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雪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牙克石市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清掏费、二次垃圾转运费等共计2497.6元;二、驳回原告牙克石市鑫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李雪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弓文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