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02民初1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与赖相斌、周忠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赖相斌,周忠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02民初1484号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住所地:赣州市章贡区。负责人:雷红云,系该分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涛、黄先兴,江西凯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赖相斌,男,1972年4月25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被告:周忠新,男,1968年10月24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大余县。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诉被告赖相斌、周忠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赖相斌签订的《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2、由被告赖相斌立即偿还原告的借款本金250000元及还清款项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利息、逾期罚息按合同约定利率暂计至2016年5月3日为5647.57元)、律师费1000元;3、由被告周忠新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7月20日,被告赖相斌、周忠新与原告签订《个人借款及担保合同》,约定被告赖相斌向原告借款25万元,并由被告周忠新承担保证担保。原告依约发放贷款后,被告未依约还款。原告催收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被告赖相斌、周忠新主体不明确,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故原告提起的诉讼违反这一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150元,不予收取。保全费2270元,由原告江西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赣州分行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审 判 长 薛春娟代理审判员 赵盈慧代理审判员 钟 君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郭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