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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084执1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高邮市旭日商场与俞有书、全梅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邮市旭日商场,俞有书,全梅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1084执1788号申请执行人:高邮市旭日商场,住所地在高邮市海潮东路******号。经营者:徐瑞琴。被执行人:俞有书,男,1969年4月14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被执行人:全梅云,女,1967年7月17日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申请执行人高邮市旭日商场与被执行人俞有书、全梅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6日作出的(2016)苏1084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俞有书、全梅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申请���行人高邮市旭日商场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请求。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高邮市旭日商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邮市人民法院(2016)苏1084民初2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兆斌代理审判员  张玉来代理审判员  丁庆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侯旻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