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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525执2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罗某某与被执行人重庆高裕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纳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纳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罗某某,重庆高裕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纳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5执27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1990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唐河县张店镇。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59年4月16日出生,住贵州省纳雍县雍熙镇。被执行人:重庆高裕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古兰街中山路E幢4-8#。组织机构代码57619722-1。法定代表人:梁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罗某某、重庆高裕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綦江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于2017年4月24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而向本院申请撤回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黔0525民初81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章华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