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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86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路文与吕明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文,吕明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720号原告:路文,男,汉族,1958年3月26日出生,现住栖霞市。被告:吕明江,男,汉族,1978年1月21日出生,现住栖霞市。原告路文与被告吕明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陈志卿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路文负担。审判员  林守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桑宇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