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6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路文与吕明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文,吕明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6民初720号原告:路文,男,汉族,1958年3月26日出生,现住栖霞市。被告:吕明江,男,汉族,1978年1月21日出生,现住栖霞市。原告路文与被告吕明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陈志卿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文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路文负担。审判员 林守臣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桑宇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