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02执恢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曾菊霞、郭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菊霞,郭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302执恢108号申请执行人曾菊霞,女,1986年07月0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被执行人郭速,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莆田市荔城区。本院在执行曾菊霞与郭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郭速的财产,执行数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黄志洪执行员 林锦斌执行员 林 晨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芬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