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5民初5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洪霖与王长林、毕刘兰民间借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洪霖,王长林,毕刘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505民初5024号原告:王洪霖。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安徽江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长林。被告:毕刘兰。原告王洪霖与被告王长林、毕刘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李盼盼独任审理,于2016年12月16日、2017年3月20日、2017年4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王洪霖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被告王长林到庭参加2016年12月16日的诉讼,被告毕刘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王洪霖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被告王长林、毕刘兰到庭参加2017年3月20日的诉讼;原告王洪霖到庭参加2017年4月21日的诉讼,被告王长林、毕刘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洪霖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9万元,并以9万元为基数,自2017年2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至实际付款之日;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被告王长林、毕刘兰系夫妻关系,王长林利用与原告亲属关系,于2014年4月10日、2014年6月7日向原告借款90000元、33000元。后经多次催讨,王长林累计偿还原告13000元,并就剩余110000元出具借条一份,同时承诺每月还款3000元,但至今被告以各种理由拖延未还款。基于本案欠款系夫妻共同债务,为维护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王长林辩称,本案借款属实,但其没有还款能力。被告毕刘兰辩称,其对本案借款不知情,本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经审理查明,2014年期间,被告王长林向原告王洪霖借款,原告于2014年4月11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将款项9万元交付给王长林,后又将其所有的交通银行卡交由被告王长林,由王长林于2014年6月7日通过以银行卡消费的方式借款33000元。上述借款共计123000元,王长林归还13000元后于2015年3月1日向原告出具借条一张,借条载明:“今借到王洪霖人民币壹拾壹万元整,每月还款叁仟元整,直至还清为止。借款人:王长林”。原告王洪霖与被告王长林在2017年3月20日的庭审中一致确认,截至2017年2月14日,王长林结欠王洪霖的借款本金为9万元。原告王洪霖在2017年4月21日的庭审中自认,王长林于2017年3月26日再次归还借款1万元。另查明,被告王长林与毕刘兰于2002年3月12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8月22日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转账凭证、信用卡账单、结婚登记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复印件、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王长林未按约归还借款是引起本案纠纷的直接原因,对此应承担还款责任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原告与被告王长林在2017年3月20日的庭审中一致确认,从借条签订之日至2017年2月14日,王长林归还王洪霖的借款本金为2万元,而根据借条中每月还款3000元的约定,王长林至2017年2月14日应归还原告借款为69000元,但实际归还仅20000元,未归还借款已超过借款总额的五分之一,故原告有权自2017年2月15日起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剩余未还款项9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又因原告自认2017年3月26日王长林又归还借款10000元,故被告王长林应自2017年2月15日起至2017年3月26日止,以9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577元,并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以800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关于被告王长林与毕刘兰的还款责任,因本案中被告王长林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发生在王长林、毕刘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且本案中二被告均未就涉案债务是否为个人债务进行相应举证,毕刘兰也未能举证证明本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上述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被告王长林、毕刘兰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长林、毕刘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洪霖借款80000元、利息577元及逾期还款利息(以8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3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的标准计算)。如采用转账方式支付,请汇入原告指定的账户;或汇入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案件标的款专户,开户行:苏州新区农行商业街支行,账号54840104000292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8元,减半收取1354元,由被告王长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苏福路支行,账号10555301040017676。代理审判员 李盼盼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田德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