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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4民初9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翟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翟宏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C}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0104民初977号 原告: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世杰 委托代理人:吕欣 被告:翟宏飞 原告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翟宏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25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沈阳世纪诚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陈陕霞 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聪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