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民终40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成都紫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成都市民用建筑统一建设办公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成都紫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成都市民用建筑统一建设办公室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终406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紫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星辰路**号*楼。法定代表人:王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敬,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志恒,北京康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民用建筑统一建设办公室。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西玉龙街*号。法定代表人:郑尚钦,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薇,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怡,四川亚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成都紫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民用建筑统一建设办公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6)川0107民初79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成都紫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成都市民用建筑统一建设办公室的上诉。本院认为,成都紫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紫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6698元,减半收取3349元,由上诉人成都紫燕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菲菲审判员 尹 英审判员 夏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奕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