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执735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雷某与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某,邓某某,雷某,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1执735号申请执行人:雷某,男,汉族,住祁阳县黄泥塘镇。被执行人:邓某某,男,汉族,住祁阳县望浯园小区。申请执行人雷某与被执行人邓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民初4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定由被执行人邓某某偿还申请执行人雷某借款2.9万元,判决生效后,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邓某某都系双牌罐区祁阳县支渠管理所职工,有工资收入,但被执行人邓某某另案欠款,工资收益另案被法院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湘1121初字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晨峰审判员 谢玉迁审判员 周玉生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雷秋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