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17民终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晓务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晓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7民终217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晓务,男,196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东至县。上诉人张晓务不服安徽省东至县人民法院(2017)皖1721民初53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本案系返还财产纠纷案件,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存在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要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晓务的诉求是对东至县尧渡镇尧渡老街183号房屋后身四间仓库以及该房屋所占面积的土地使用权确权给原告,故本案实际为土地使用权争议;根据土地管理法的相关规定,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因此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孙 康审判员 金本淳审判员 叶光氢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