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莱州执字第152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新文、马东丽、李守宽、张利、马世尧借款合同纠纷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新文,马东丽,李守宽,张利,马世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莱州执字第1525-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初晓光,董事长。被执行人:李新文,男,1973年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马东丽,女,1975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李守宽,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张利,男,1972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马世尧,男,1941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山东莱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新文、马东丽、李守宽、张利、马世尧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以本院(2011)莱州商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李新文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李新文的股本金及股息50000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武尚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