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7民初7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卞春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卞春玲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27民初737号原告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裕县。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彦明,汉族,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的办公室副主任,住富裕县。被告卞春玲,女,出生年月日不详,住富裕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在卞春玲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卞春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57.00元(缓交),减半收取328.50元,由原告富裕县富鹤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判员 邢敏杰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霍慧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