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1民终16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16
案件名称
谭栋、贵州四面通货运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谭栋,贵州四面通货运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民终16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栋,男,1977年7月6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平坝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彤彤,贵州乾通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732328。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四面通货运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改茶)后坝路56号C区1楼13号。法定代表人:杨光碧,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刚,贵州信理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410310313。上诉人谭栋因与被上诉人贵州四面通货运超市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3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程序违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3民初2863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退还上诉人谭栋。审判长 李广审判员 余鑫审判员 汪静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