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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刘德宝诉彭新兵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德宝,彭新兵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21民初606号原告:刘德宝,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史村镇靳庄村。身份证号:142621197310162910。电话:1313317****。被告:彭新兵,男,1975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北董乡东下郇村。身份证号:142621197504091516。电话:1523576****。案由:合同纠纷2016年4月3日,被告彭新兵从原告处赊购TCL空调挂机两台,格兰仕空调挂机两台等家用电器,计价9800元,并出具借据一份,此后,我一直催要,被告一直推脱不还,成诉。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彭新兵偿还原告刘德宝借款8000元;于2017年5月5日先偿还原告刘德宝借款2000元;以后每月的5日之前被告彭新兵偿还原告刘德宝借款3000元,直至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彭新兵如未能按还款,原告刘德宝可申请执行剩余未履行部分借款,并从调解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三、双方其他无争议;四、案件诉讼费25元,由被告彭新兵承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亢玉祯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车 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