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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1执4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孙伟、张兆飞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伟,张兆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1执4306号被执行人:孙伟,男,1981年7月15日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吉林省。被执行人:张兆飞,男,1965年2月2日生,汉族,无业,户籍地安徽省。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孙伟、张兆飞罚金刑一案中,被执行人孙伟、张兆飞不履行(2015)瓦刑初字第1051号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连世文审判员  杨晋永审判员  于明研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荆传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