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821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尹国顺与陈武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郎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郎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国顺,陈武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郎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1民初137号原告:尹国顺,男,1972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委托代理人:吕燕,安徽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武,男,197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郎溪县。原告尹国顺诉被告陈武排除妨碍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尹国顺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尹国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国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尹国顺负担。审判员 杨忠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向泽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