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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天成与武根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成,武根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278号申请执行人张天成。被执行人武根伟。本院在执行张天成与武根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根伟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7执2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乐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房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