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执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张天成与武根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天成,武根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7执278号申请执行人张天成。被执行人武根伟。本院在执行张天成与武根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根伟无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117执278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建民执 行 员 张 乐人民陪审员 王向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房 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