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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83执29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媛媛与大连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媛媛,大连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83执2962号申请执行人:王媛媛,。被执行人:大连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庄河市城关街道财政委。法定代表人:张彬,系该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王媛媛与被执行人大连丰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庄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1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维修房屋,执行费5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庄民初字第231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 峰审 判 员  刘文帅代理审判员  高准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瑞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