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03民初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183何迎春与陈小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迎春,陈小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3民初183号原告:何迎春,女,1969年2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香,江苏苏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小平,女,1963年8月10日生,汉族,居民,住盐城市亭湖区。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为盐城市人民中路36号九洲大厦103、104室。负责人:徐大林,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文浩、周玉亭,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迎春与被告陈小平、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盐城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迎春于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迎春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何迎春负担。审 判 长  周红冰审 判 员  魏锦芬代理审判员  许冬梅二O二O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葛 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