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03执4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407连云港天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孙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天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孙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407号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天耀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被执行人孙波,住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3589号民事判决书本案立案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撤回执行,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实体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智金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龚臣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