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民终48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军祥诉黄萍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军祥,黄萍萍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民终48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军祥,男,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萍萍,女,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上诉人张军祥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75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张军祥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借贷关系真实合法;被上诉人恶意逃避债务。张军祥向一审法院起诉称,被上诉人因生意周转,多次在上诉人处借款,上诉人实际付款并签订合同及收条。借款到期后,被上诉人并没有按约还款,上诉人多次追讨,交涉无果,故依法起诉至法院。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有经济犯罪嫌疑,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裁定驳回张军祥的起诉。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因上海市公安局闵行分局沪公(闵)立字[2016]29734号《立案决定书》,决定对张军祥诈骗案立案侦查,故原审在本案具有涉及经济犯罪嫌疑的情形下,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平代理审判员 邱阳戎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安琪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