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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民初1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2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俊与周远新、吴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周远新,吴燕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103民初1118号原告:李俊,男,198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被告:周远新,男,1973年7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南昌市青山湖区。被告:吴燕玲,女,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青山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俊与被告周远新、吴燕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周远新、吴燕玲名下价值220万元的财物,并以担保人李萍、李文亮共有的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1号(红谷十二庭)32栋1303室房屋,与担保人黄小芸名下的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1号(红谷十二庭)32栋804室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李萍、李文亮共有的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1号(红谷十二庭)32栋1303室房屋;二、查封担保人黄小芸名下的坐落于南昌市新建区长堎镇解放路1号(红谷十二庭)32栋804室房屋;三、冻结、查封被告周远新、吴燕玲名下价值22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昤二〇一七年四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余甜甜 关注公众号“”